两人购买其他公司芯片,拆解解密烧录复制后,换壳组成新的数控系统,最终两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在滁州获刑;一家公司销售大米,使用“非五常”的字样,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对“五常大米”的侵权。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安徽高院公布了我省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偷“芯”组成新数控系统 两人获刑
2018年2月,程某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某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革某科技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某数控技术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程某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空白芯片通过革某科技公司和陈某某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
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某数控技术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
截至案发,两人共复制程序芯片2511份,除去相关费用等共获利约30余万元。
经鉴定,程某某、王某生产的数控系统主板芯片程序和成都某数控技术公司提供的有著作权的芯片程序数据相似比例均大于等于96.57%。
滁州中院一审判决,程某某、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
“非五常”同样侵权“五常大米”
某大米协会是“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中“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是驰名商标。
合肥某公司将涉案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五常”设置为搜索涉案产品的关键词,并将“五常”两字添加在其售卖产品的名称中,且前面增加“非”字。
当网络用户在搜索“五常”词语时,其名称中含有“非五常”的产品也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某大米协会认为合肥某公司未经其许可,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侵害了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行为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源于五常,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在前面添加“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该知名商标时,含有“非”字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也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详情及有关商品图片包括其包装中均没有包含知名商标中的文字,但该种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该品牌产品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增大相关公众点击涉案店铺的机率,增加该店铺的潜在客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合肥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培训老师跳槽“战绩”也跟着跳?侵权
安徽两家公司均从事艺术培训、教育咨询等经营。汤某、童某等原系一家公司(下称原公司)聘任老师,2020年9月二人先后入职至另一家公司(下称新公司)工作。
新公司在宣传中在醒目位置所列明有三位“优秀学员”,分别有照片及姓名、中学大学、艺考名次。新公司关于优秀学员介绍的宣传册内容除相关排版等细节外,其他均与原公司的宣传册内容基本一致。经查,3名优秀学员为原公司学员。
安徽省高院裁判认为,未经许可使用竞争对手的学员照片、升学信息,及故意模糊使用从竞争对手处跳槽来的教师与上述学员之间的培训关系,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册和学校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宣传,实际上是不正当利用了竞争对手的教学资源,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从而为自己获得潜在的培训学员。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新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6万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