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
2022年05月06日
美丽安徽
第07版:

殴打母亲致死被判死缓 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近日,安徽省高院对汪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某1976年出生,自2018年左右与母亲共同生活,并住在母亲歙县家中。期间,因汪某埋怨其母亲在自己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好责任,有多次殴打其母亲的情形。

2021年4月11日13时40分左右,汪某在外喝酒吃饭后回到家中, 与其母亲交谈时因言语不和,即用拳头殴打其母亲的面部,将其母亲打倒在地,后继续用拳头殴打头面部,致其母亲面部青紫肿胀,并受伤流血。汪某见状并未罢手,仍采用扼颈、用脸盆泼水至其母亲身上,后将其母亲移至床上。其母亲躺在床上后不断呻吟:“哎呦,打死人了。”汪某无动于衷,并对现场地上及被套、床单等处的血迹进行了清理,后将其母亲的房门关上回到自己房间。16时50分左右,汪某骑电瓶车外出回到中午吃饭的饭店寻找手机又折返家中,再次进入其母亲房间找手机,见其母亲躺在床上没有动静,仍未对其母亲进行有效救治。后汪某骑电瓶车离开家中至徽州区,并乘坐出租车逃至屯溪区。当晚20时左右,其母亲被人发现死在家中。

当晚,逃至屯溪区的汪某得知其母亲已经死亡的消息后,仍继续逃离在外。次日凌晨2时许,汪某被歙县公安局抓获。

一审法院根据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汪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汪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对汪某裁量刑罚时,已对从重情节以及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判处刑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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