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5月19日,金寨县法院公布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业主因为没有交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该业主则认为,其长期在外打工,房屋一直没有装修,没有入住,所以不应该支付物业费。
合肥某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王某某起诉至金寨县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2019年4月份到2020年8月份的物业服务费用2200元。
业主王某某则辩称,自买房后其长期在外打工,房屋至今没有装修,并未实际入住,未享受合肥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因此,不应该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2018年购买金寨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完成收房手续,合肥某物业公司自2019年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8月份退场。
法官向本案当事人释明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另外根据金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在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后,可适当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具体幅度由双方商定。
最终被告王某某按照80%的比例交纳了空置房物业费,合肥某物业公司撤诉。
法官提醒称,物业费大部分是为整个小区公共部分的管理而支出的费用,针对的是小区全体业主而并不是某一业主。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而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部分省市规定,在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后,可按70%至90%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