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芜湖一男子找别人借了3万元,结果打借条的时候将对方的名字写错了,当对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时,其家人提出“名字不一样”应驳回诉讼请求。6月12日记者从芜湖市湾沚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判决“还钱”。
据悉,此前被告人杨某向原告张甲乙(化名)借款3万元用于周转,同时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今借到张乙甲人民币三万元整”。到了约定还款日期,杨某未能正常还款,多次讨要无果后,张甲乙将杨某诉至法院。
据张甲乙当庭陈述,其系以现金方式提供此笔借款。而杨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能出庭,其家人向法院提出:借条上载明的债权人系“张乙甲”而不是原告张甲乙,故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条没有载明债权人时,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
本案中,借条上载明的债权人为“张乙甲”,但持有该借条的人系张甲乙,显系杨某书写借条时的笔误导致,不能因为债务人的笔误而免除其责任,故应认定张甲乙对杨某享有债权。
最终,湾沚区法院判决杨某向张甲乙归还该3万元借款。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出具的借条、欠条等文书时,应仔细审核其内容,以避免可能引起的误解,损害自身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