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烤肉店吃烤肉时,家住我省无为市的“95后”女子齐女士(化名)进行了现场称重,最终发现其中两盘肉比商家承诺的少了一些。一气之下,她将烤肉店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一个说法。近日,无为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现场称重 发现两盘肉缺斤少两
喜欢吃烤肉的市民都清楚,一般在烤肉店内点餐时,菜单上会显示每份肉的重量,有的顾客可能会质疑分量不够,但很少会现场称重。今年5月5日,齐女士就在烤肉店来了个现场称重。
齐女士诉称,因为喜欢吃烤肉,当天她就来到了位于无为市无城镇上的无为市某某烤肉店吃烤肉。然而,等到几份烤肉上桌后,齐女士就感觉到其中两盘肉的分量很少,比承诺的分量看上去要少一些。
齐女士当场叫来了服务人员,并且要来了秤,对上桌的菜品进行称重。称重之后竟然发现,其点购的“和牛羽下肉”、“黑牛牡蛎”,申明的重量分别为100克、120克,但实际称重仅仅分别为80克、71克。
因为分量差别较大,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齐女士便将烤肉店起诉至无为市法院,要求烤肉店赔偿其500元;就欺诈行为向其赔礼道歉。
烤肉店称存在
操作误差和水分流失
在法庭上,烤肉店辩称,其店不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因为店内承诺的克数只是一个参考数值,这些菜品都是由员工进行切配,会存在着一定的操作误差。另外,肉类在制作和上盘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水分流失的情况。
烤肉店代理人辩称,当时原告也称重了其他菜品,没有少分量的情况,这也说明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此事的具体原因是因为刚招聘的员工操作不熟练,事发后已经将其辞退。“当时店里也积极处理这件事,表示可以将两份菜重新做,或者给顾客免单处理。”
在庭审现场,烤肉店表示其不构成消费欺诈,所以也不需要赔礼道歉。
构成欺诈行为 赔偿500元
无为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齐女士到烤肉店就餐,烤肉店提供就餐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齐女士在就餐中,烤肉店向齐女士提供了菜品“和牛羽下肉”、“黑牛牡蛎”各一份,经现场称重,实际份量均与服务承诺差距明显过大。该烤肉店缺斤少两的行为,符合构成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规定情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烤肉店抗辩认为,其无欺诈行为,理由不能成立。而齐女士主张被告应赔礼道歉,因其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无为市某某烤肉店赔偿齐女士500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