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品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王品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品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借款本金689686.39元、利息44005.57元、罚息966.24元、复利2161.1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的罚息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品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2152元;
三、若被告王品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以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三拐塘三建公司宿舍楼508室房产(产权证号:产权证号为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地0007223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品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