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前去4S店进行试乘或试驾,已成为不少市民的习惯。然而,在试乘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试驾车也没有保险,那么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肥东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试乘新车被撞伤残
“90后”的男子谢某打算购置一台新车,并且预约了试乘,想体验下新车的舒适度。
2021年6月13日16时许,4S店员工刘某驾驶车辆在合肥市包公大道与祥和路路口向东100米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一公司围墙,致使试乘车辆、围墙损坏,车上乘车人员谢某受伤。
经肥东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谢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远端骨折,经过治疗遗有右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到50%,构成十级伤残。
据了解,涉事车辆是新车,还未投保。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谢某起诉至肥东县法院。
试乘人员要担责?
肥东县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刘某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辩称其驾驶的试乘车辆实际所有人是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是其本人驾驶,他是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由其驾驶车辆带着谢某及另一位顾客在试乘,应顾客的要求对车辆进行讲解,注意力无法集中发生了事故,试驾时其已经告知乘客需要系好安全带,但是谢某并未系安全带。
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谢某作为顾客在试乘时应当牢系安全带,但谢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系好安全带,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公司已向原告垫付的费用应当从原告的医疗费中扣除。
说法:试乘人员无责 4S店赔偿损失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时谢某是否佩戴安全带未予陈述,且在查明事故发生事实、分析事实成因时并未认定谢某在佩戴安全带上的过错。另外,本案中两被告虽辩称原告未佩戴安全带,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中,刘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公司已垫付6万余元,则该公司在扣除该垫付款后,尚需承担15万余的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4S店向谢某赔偿1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公司对谢某的赔偿费用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称,试乘具有非营运性、无偿性、合意性的特点,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试乘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提供合适的试乘车辆、配备专业的驾驶人员、选择安全的试乘路线、提供合适试驾场地、试乘车辆必须有号牌并投有交强险的义务。如果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由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宋旗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