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亚明:
你在包河区碧湖云溪二期缘墅P2幢A1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规划)城罚先(听)告字〔2023〕第0704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需要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联系电话:0551-63357258)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