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合肥蜀山法院于当天适用新规作出首例返还彩礼判决。
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曾赠与李某价值9万元的钻石首饰,并向李某转款18万元,备注“彩礼”。
但是小两口婚后仅共同生活2个月,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王某遂向蜀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请李某返还彩礼。李某对王某主张的彩礼不持异议,却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两个月即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按照新规,王某给付的彩礼与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820元/年相比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等事实,确定被告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某返还王某彩礼18万元,钻石首饰不予返还。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银萍称,新规增加并完善了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彩礼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即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新规区分了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
其次,新规明确了婚约财产中诉讼主体,父母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即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新规在原有的三种返还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彩礼返还情形: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支付高价彩礼的,可以要求返还,对于高额彩礼的认定原则也作出具体的参照标准,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