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仙
经查,你(单位)在包河区太湖东路新里海顿公馆商业A-2幢105-205建一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 年9 月2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肥市包河区同安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