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
2025年10月13日
美丽安徽
第2版:

我省首部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合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促进办法》1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实习生 陈嫣然)公众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近日,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今年11月1日,合肥将正式施行《合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是安徽省首部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政策文件,助力“民声”变“法声”。

据了解,《办法》紧扣“公众参与”的核心,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审查、实施”全流程中,构建10种参与方式。

从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委托社会力量起草,到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再到邀请参与立法后评估,《办法》为公众参与划定清晰“名”目。

《办法》将公众参与从立项前拓展到生效实施后,确保立法全过程听民意聚民智。同时,《办法》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立法意见常态化征集机制,确保公众的每一条建议都“有处收、有人管”,让立法参与不再是“纸上谈兵”。

《办法》要求,立项阶段“锚定需求”,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申报立法项目时,应当研究参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应诉、市12345热线等反映的需要立法解决的事项,确保立项“靶向施策”。

《办法》要求,起草审查阶段“细化流程”,对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可委托专家、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起草;合肥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项目草案时,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同时明确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具体要求,确保公众参与“规范有序”。

《办法》要求,实施阶段“强化评价”,立法后评估阶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立法后评估项目名称、内容、说明及意见提出方式、期限等,让评估过程“阳光透明”,推动规章动态优化。

《办法》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打消公众“提了也白提、参与没保障”的顾虑。《办法》要求,意见反馈“件件回应”,司法行政部门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后,对存在超越立法权限、条件不成熟等情形的立法项目要向公众反馈并说明理由,避免公众“盲目参与”;对具体项目的修改意见,征集结束后3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反馈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杜绝“石沉大海”。

《办法》要求,公众意见要作为推进立法项目的重要参考;第三方评估报告要作为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修改完善草案的重要参考;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市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项目草案时,应当对起草、审查阶段公众参与情况作出说明,确保民意“被重视、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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