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看,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通知》新增3种情形,包括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同时,《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